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 汪修詮 被告 沈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返還新臺幣(下同)822,4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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