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 劉沛榛 被告 吳明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自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1萬5350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