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70號債權人泰一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御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給付票款部分,因支票利息依法自提示日起算,惟請求金額新臺幣46805元之支票提示日為民國98年3月2日,請更正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依據送貨單請求給付貨款部分,請以附表敘明每筆貨款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如債務人所在地與聲請狀所載不符,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