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0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毒品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應併執行之,故不必定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附表:
┌─────┬──────────┬──────────┬──────────┐│編號│⒈│⒉│⒊│├─────┼──────────┼──────────┼──────────┤│罪名│毒品(施用一級)│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1月間│97年4月3日│97年5月11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7年度毒偵字│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第621號│8641號│12670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484號│97年度易字第1419號│97年度易字第2062號││實├───┼──────────┼──────────┼──────────┤│審│判決│97年6月26日│97年6月30日│97年9月1日│││日期││││├─┼───┼──────────┼──────────┼──────────┤│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484號│97年度易字第1419號│97年度易字第2062號││決││││││├───┼──────────┼──────────┼──────────┤││判決確│97年7月21日│97年7月28日│97年9月29日│││定日期││││├─┴───┼──────────┴──────────┴──────────┤│備註│編號⒈⒉⒊⒋四罪前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26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⒋│⒌│⒍│├─────┼──────────┼──────────┼──────────┤│罪名│竊盜│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年5月7日│97年4月8日│97年5月27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7年度毒偵字│臺北地檢97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13834號│第1830號│第1830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簡字第3018號│97年度訴字第1377號│97年度訴字第1377號││實├───┼──────────┼──────────┼──────────┤│審│判決│97年9月3日│97年10月9日│97年10月9日│││日期││││├─┼───┼──────────┼──────────┼──────────┤│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簡字第3018號│97年度訴字第1377號│97年度訴字第1377號││決├───┼──────────┼──────────┼──────────┤││判決確│97年9月30日│97年12月30日│97年12月30日│││定日期││││├─┴───┼──────────┼──────────┴──────────┤│備註││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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