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9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908號聲請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
會法定代理人 籃炳樟 訴訟代理人 黃鈺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9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舊制勞工退休基金臺灣銀行武昌分行│102年6月20日│2,940,384元│AH0000000│││ 黃肇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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