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7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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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730號
原 告 王秀美
被 告 蘇雅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0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4月6日22時56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區○○○
路最內側車道往臺北橋方向行駛,行經環河北路與龍門路交
岔口欲右轉駛入龍門路時,本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注意
應先切換至靠右車道,且禮讓直行車先行後再行右轉,而依
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自內
側車道貿然右轉,適有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沿同向最右側車道行經該處,致兩車碰撞使原告人車
倒地受有左側鎖骨骨幹移位閉鎖性骨折、左側肋骨多處骨折
等傷害。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下列金額:⑴因受傷三個月無
法工作之薪資損失:新臺幣(下同)120,000元。⑵精神撫
慰金:80,000元。⑶態度惡劣:50,000元(原告已於本院10
7年6月4日言詞辯期日撤回此部分請求)。爰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0,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之5計算
之利息等事實,業據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
6年度偵字第24269號起訴書影本為證,被告因此犯有過失
傷害罪,亦經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544號刑事簡易判決
判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
案,此有該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在卷佐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原告主
張,自堪信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
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茲就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分述如後:
⑴工作損失部分: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受傷三個月無法工作
,受有薪資損失120,000元等語,業據提出馬偕紀念醫院診
斷證明書及105、106年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證,
依上開診斷證明書之醫師囑言記載,原告因受有左側鎖骨骨
幹移位閉鎖性骨折、左側肋骨多處骨折等傷害而有休養3個
月之必要,固堪認定,惟依原告105年、106年各類所得扣
繳暨免扣繳憑單所示105年全年所得331,200元,及106年
9個月所得248,400元,換算原告每月薪資所得應為27,600
元,是原告因休養三個月無法工作之薪資損失應為82,800元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82,800元,洵屬有據,逾此部分之其餘
請求,則屬無據。
⑵精神慰撫金部分: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
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因被告之過失傷害
行為,致受有左側鎖骨骨幹移位閉鎖性骨折、左側肋骨多處
骨折等傷害,其精神自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是其請求被告
賠償其精神上之損害,洵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為高中肄業
,在醫院擔任行政工作,月收入約為27,600元,被告為高職
肄業、名下有房地及汽車等情,此據原告 陳明 在卷,並有被
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
,參以兩造工作、教育程度、資力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等
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80,000元,尚屬過高,應
減為60,000元,始屬適當。
⑶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142,800元(計算式:
82,800元+60,000元=142,800元)。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2,8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
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諭
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