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9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萬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巧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86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前述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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