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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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272號
原 告 龍明承
王燕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
記載被告之正確姓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地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031建號建物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後,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等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