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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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272號
原   告  龍明承
       王燕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
  記載被告之正確姓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地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031建號建物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後,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等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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