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再易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55號再審原告 陳思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臧家宜 間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