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80號聲請人 李宗愨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中揚動力股份有限公司等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轉管轄至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30-1條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票據係完全的有價證券,即表彰具有財產價值之私權的證券,其權利之發生、移轉或行使,均與票據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執有票據,始得主張該票據上所表彰之權利。故主張票據債權之人,應執有票據始可,如未執有票據,不問其原因為何,均不得主張該票據權利。(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抗字第1437號、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619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中揚動力股份有限公司等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前雖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票號770033、770035、770036號本票原本3紙供核,但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將該本票原本3紙發還聲請人,而又將案件移轉管轄至本院,則本院基於專屬管轄之職權,即有請聲請人再提出本票原本供本院審核之必要。又依據經濟部之公示登記資料,相對人中揚動力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則相對人中揚動力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中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法人格是否仍存在?聲請人之聲請狀所載相對人是否正確等等,亦皆有疑義而須請聲請人協力查報。職此,本院爰分別於110年8月6日、9月30日函請聲請人限期補正相關事項,惟聲請人於110年8月24日、10月5日收受函文後,均逾期迄未補正,從而,揆諸首開規定及實務見解,本院乃應予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本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