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交上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上訴字第3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輝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17號,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辯論終結,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本旨,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8年7月11日下午3時許,在本院第9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廖建瑜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彧亘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