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17號原告 臧家宜 訴訟代理人 王上仁 被告 陳思庭 訴訟代理人李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