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300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邱筱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叁佰玖拾叁元,及其中壹萬叁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陸萬陸仟陸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