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9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淑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聲請人公司現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若有變更,請具狀更正,並補正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另請提出聲請人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陳報相對人公司現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若有變更,請具狀更正。另請提出相對人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