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己○○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建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