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一四號
原告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沈祖 向被告仁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黃國川~B法官徐美麗~B法官吳錦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馮欽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