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文彬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文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文彬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30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受刑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48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揭3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14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98年3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8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0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林恆吉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