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29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俊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26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末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35號提案研討結論參照)。
三、查公訴人以被告郭俊男涉犯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6839、9662、10889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案號為101年度訴字第1112號)為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經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11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30日宣示判決在案,此經本院調閱101年度訴字第1112號案件全案卷宗審認無訛。又本案檢察官係於101年10月5日追加起訴,並於同年10月23日繫屬本院,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南檢 欽思 101偵12662字第65479號函文所蓋之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查,則公訴人既係於前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追加起訴程序,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蘇碧珠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