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韓文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韓文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韓文松因犯傷害等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其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宋松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附表┌──────┬──────────┬──────────┐│編號│1│2│├──────┼──────────┼──────────┤│罪名│傷害│傷害│├──────┼──────────┼──────────┤│宣告刑│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98年4月5日│98年4月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同左││偵查(自訴)│署│││機關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3494號│同左│├─┬────┼──────────┼──────────┤│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69號│100年度上易字第73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22日│100年6月29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21日│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