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72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揚國際文教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甲○○、丙○○因97年智字第7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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