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簡字第409號上訴人甲○○
號被上訴人漢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苗簡字第409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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