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9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400元65平方公尺=1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