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國簡字第1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甲○○、丙○○因98年基國簡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詹小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