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121號原告乙○○
號現於花蓮
0號附476號(臺灣花蓮監獄)上列原告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二、否認子女之訴應列非婚生子女及生母甲○○為共同被告,請提出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記載之起訴狀及繕本並提出被告三人之戶籍謄本。
三、釋明知悉非婚生子女之時間及證據。
四、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證據(如血緣鑑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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