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21號原告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里○段獅頭驛小段95之6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