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249號
原 告 全益警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瑞澤
訴訟代理人 劉廣祥
被 告 羅豐毅
江永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怡慧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已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尚有應調查事項,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
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岡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