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2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榕澤洋行即 林京樺
訴訟代理人 林芬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翊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9,9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