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蔡憲華
被   告  詹森雄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本件訴訟。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983元,應繳裁
判費2,65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