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8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柔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侯俊如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令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