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7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端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惠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玫君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林玫君間
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5萬元,應徵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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