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連帶保證債務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30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晉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確認連帶保證債務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肆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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