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錫銘 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李頲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提起上訴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陳順輝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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