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6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羿伶選任辯護人梁水源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羿伶自民國壹佰年捌月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周羿伶前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一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一八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四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一百年八月三日起,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該署檢察官一百年執沛字第一八六八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李小芬法官鄭昱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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