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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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5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6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佳君┌───────────────────────────────────────────────────────┐│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甲○○│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98年9月30日│380,000元│TCA0000000│││││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