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5號上訴人 李毓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巡龍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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