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82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少竣(原名:林詠翔)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少竣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壹包(甲基安非他命,淨重零點肆壹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