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568號債權人高雄市燕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璨隆 債務人洪和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迄日│年利率│├─────┼─────────┼───┼─────────┼────┤│235,000元│105年07月11日起至│3.0206│105年8月11日起至│0.30206│││106年1月11日止│%│106年1月11日止│%││├─────────┼───┼─────────┼────┤││106年1月12日起至│6.492│106年1月12日起至│1.2984%│││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