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5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佳宸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盧天岳 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