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原告 張椿熙
張林貓 張林秀枝 張良熙 張淑玲 張正熙 被告 馬建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41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孫于淦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