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康來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來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康來旺因贓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康來旺前於民國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埔刑簡字第44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又於同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埔刑簡字第102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均詳如附表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均正本)各1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紙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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