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21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請求之法律依據。
二、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為「誠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惟據原告民國99年9月14日民事補正事項狀卻記載被告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釋明究以何人為被告起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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