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授權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13號上訴人BAIWAGOCO.,LTD.法定代理人 鄭永吉 被上訴人多那之咖啡蛋糕烘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授權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2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本訴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本訴部分之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拾叁萬貳仟壹佰捌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反訴部分之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880萬元(計算式:7,800,000元+1,000,000元=8,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
18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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