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70號聲請人 呂國興 相對人 張彩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中第二頁第一行關於「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