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78號抗告人 王金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強 間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