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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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2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被告 林希濤 訴訟代理人 郭驊漪 律師
呂秋𧽚律師上1人複代理人 陳盈穎
謝宜羣 被告 林大展林鴻飛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414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一「確認被告林希濤對於被告林大展之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為16,800,000元,聲明二就系爭執行事件之分配表,應改分配1,853,061元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為1,853,06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653,061元(計算式:16,800,000元+1,853,061元=18,653,06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20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9,414元,尚應補繳156,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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