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1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慧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慧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慧雯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原聲請書附表誤載、漏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慧雯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所示,其所犯附件各罪均判處拘役(均得易科罰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併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於附表編號1至3部分,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並已於105年12月6日執行完畢,有前開紀錄表為憑,惟仍得有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不影響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附此指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9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4年6月15日│104年6月27日│104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3372號│第15943號、第17696號│第15943號、第17696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上字第153號│104年度易字第997號│104年度易字第99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5日│104年12月30日│104年12月30日│├───┼────┼──────────┼──────────┼──────────┤││││││││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上字第153號│104年度易字第997號│104年度易字第997號││判決││││││├────┼──────────┼──────────┼──────────┤││判決│104年11月23日│105年1月26日│105年1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4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461號││││││││├───┬────┼──────────┼──────────┼──────────┤││││││││法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433││││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年12月28日│││├───┼────┼──────────┼──────────┼──────────┤││││││││法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433││││判決││號││││├────┼──────────┼──────────┼──────────┤││判決│106年1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