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施榮華 被告盛富興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柯秀英人之9被告 黃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八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