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智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智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智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7869號),經本院新竹簡易庭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99年度審竹簡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RAIN」、「氧氣(缺氧,有氧版)」、「海嘯」、「雪人」、「懸崖」、「深呼吸」、「獨腳戲」、「日光機場」、「命中註定」、「往事隨風」、「流淚手心」、「海和天空」、「愛情電影」、「如果雲知道」、「想你醒在零點零三分」、「除了愛你還能愛誰」、「無字的情批」、「十二月的情批」、「台北SAYONARA」及「RADIO的點歌心情」等20首歌曲,係告訴人大無限國際娛樂有限公司(下稱大無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即告訴人大無限公司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擅自重製,竟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未經告訴人大無限公司之同意,先於民國98年10月12日前之某數日及98年10月12日,以位於新竹市○區○○路○○○號8樓住處之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擅自將上揭20首音樂著作重製至其所有之PHILIPS牌40G外接式硬碟內,侵害告訴人大無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並於98年10月3日21時12分許,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rickytsai119」之帳號,刊登「PHILIPSIDE硬碟外接盒+40G硬碟,KTV檔、美劇」之販賣訊息,供不特定人競標。嗣經告訴人大無限公司法務人員孫彬發覺上情,遂與被告甲○○聯絡佯示有意願購買,並約定於98年10月14日19時0分,在新竹市○○路○段○○巷巷口當面交易,嗣被告甲○○於98年10月14日18時50分許,攜帶該硬碟前往上開約定處,旋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硬碟1台。因認被告甲○○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大無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罪嫌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該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甲○○所涉上開罪嫌部分,業經與告訴人大無限公司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大無限公司於99年1月12日具狀撤回對被告甲○○之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查(見本院99年度審竹簡字第2號刑事卷第6頁)。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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