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監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監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宣字第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乙○○(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甲○○之堂兄,甲○○因重度智能障
礙,雖經屢為延醫診治均不見起色,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按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14條第1項之程度者
,得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3項定有明文;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14條第1項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職權以裁定變更為輔助宣告,亦為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3第1項所明定。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
區附設新竹縣私立長安老人養護中心證明書、竹東榮民醫院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等為據,本院審驗甲○○之精神狀況,其對本院訊問回答如下:「(點呼姓名?)點頭,(聲請人是誰?)叔伯兄弟,(住幾樓?)三樓,(父母?)不在了,(住這裡?)是,(會不會出去?)不會,(總統是誰?)不知道,(提示100元、10元、5元?)100元、10元、5元,(500元買250元物品,剩幾元?)6元,(有無就學?)沒有,(家人?)沒有了,( 黃瑞續 呢?)不在了,(誰照顧你?)看護,(能否行走?)不會,(賣屋來支付安養費用,可不可以?)可以,(賣屋會不會處理?)不會,(以前何人照顧你?)伯母」等語(見本院98年12月25日訊問筆錄),是甲○○於本院訊問時意識清楚,對本院上開訊問內容之回答亦大致清晰,反應雖慢但語言表達能力尚可。並斟酌東元醫院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甲○○為重度智能障礙,受到智能障礙影響,其對於一般生活事物之處理有明顯困難及限制,無判斷及決策能力。甲○○目前因智能障礙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建議為輔助之宣告等情,有該院99年1月13日東秘總字第0980002584號函暨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在卷可參。堪信甲○○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惟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從而,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尚屬有間,惟甲○○仍有受輔助之必要,爰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
次查:聲請人乙○○為受輔助宣告人之堂兄,有戶籍謄本附卷
可參;又受輔助宣告人現由乙○○照顧,亦據聲請人 陳明 在卷。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乙○○任輔助人,最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乙○○為輔助人。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輔助人之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輔助宣告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