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9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69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69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美鳳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22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美鳳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予以引用如附件,並補充如下:㈠依據卷附本院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顯示,被告於行為時並無婚姻關係,犯罪事實應補充為「洪美鳳為無配偶之人」。㈡證據另補充「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法醫參考病歷摘要1份」。
三、刑罰裁量:爰審酌被告明知 胡壽比 為有配偶之人,竟仍與之發生性交行為,所為影響告訴人婚姻生活之圓滿,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目的、手段、前科紀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上開被告個人具體之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曹德英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32251號被告洪美鳳女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街135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美鳳明知胡壽比(業於民國100年6月26日23時許死亡)為有配偶之人,竟出於相姦之犯意,於100年6月26日晚上20時許,在高雄市○○區○○街37號「金銀島汽車旅館」內,與胡壽比為相姦行為。完事未久,胡壽比遂因心肺衰竭。嗣經警報請檢察官督同法醫前往相驗,得知上情。
二、案經胡壽比配偶 錢信珠 訴請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美鳳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錢信珠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戶口名簿影本、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現場照片數張在卷為憑,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相姦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洪美鳳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檢察官吳協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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